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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24-00662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24-07-01
名       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放高水平重点建设医院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通知
文       号
苏人社函〔2024〕252号
关  键  词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放高水平重点建设医院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7-01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称和职业资格管理处)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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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各有关部门,省各高水平重点建设医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高水平医院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充分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提高职称评价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助推加强我省高水平医院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现就全省高水平重点建设医院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从2024年起,按照我省职称管理权限向全省各高水平重点建设医院下放卫生系列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主任(副主任)药师、主任(副主任)技师、卫生管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职称评审权。

各相关单位卫生系列初、中级职称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其他辅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按原渠道由各单位直接向有关评委会择优推荐。

各相关单位不得超范围评审其他辅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本院以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人事管理权限不在我省的单位按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二、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各高水平重点建设医院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组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负责本院在职在岗人员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的,不得自行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条件成熟单位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核准备案和首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工作;条件尚不成熟的单位应积极准备、有序推进,并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首次自主评审工作。

三、设置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各单位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应按照《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设置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和评审委员库两个子库组成,鼓励遴选一定数量的省外同行专家。主任委员库应当由5名以上卫生系列正高职称、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评审委员库原则上应当由卫生系列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其中院外专家应不少于20%。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满,应对评审专家库进行换届调整,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备案有效期内评审专家库出现缺额的,由组建单位及时进行增补,增补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书面备案;其中市属单位应同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省口腔医院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以下涉及备案工作均参照执行)。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不再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原则上不再纳入评审专家库。对本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学术造诣高深、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制定评审标准

各单位应根据《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29号,简称省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和岗位要求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评审标准应不低于省定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省卫生健康委统一考试并合格。正高级职称可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或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价方式由各相关单位自主研究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自主开展评审

各单位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本单位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由医院领导、人事、医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医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

(二)制定评审工作办法。评审工作办法主要包括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等,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组织个人申报。各单位每年开展职称评审活动前,应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合理制定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并向本单位公开发布,组织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申报。

(四)申报材料审核。各有关单位应当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是否符合受理范围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补正逾期时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受理范围、超过申报时间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经审核无异议的申报人员信息应在本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组织年度评审。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前,应从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3名评审专家组成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其中院外专家不少于20%。如参评人数较少,经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部门同意,抽取专家人数可适当调整。

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委员1名。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主任委员库中产生,评审委员从主任委员库和评审委员库中产生。出席职称评审会议的专家应当不少于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人数的2/3,达不到规定人数的须及时进行增补。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如个别专业参评人数较少,也可多家自主评审单位协商组建联合评议组。评议组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议,并提出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和标准条件对申报对象送评材料进行认真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不含2/3)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六)评审结果确认公布。各有关单位应对评审结果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由各有关单位自行确认公布。

六、颁发证书

各单位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应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颁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职称电子证书。

经授权自主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纳入全省职称信息库统一管理。

评审通过人员该职称取得时间自评审会议评审通过日期起算。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职称自主评审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复杂性系统工程。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坚持狠抓落实,稳步实施,及时总结,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强化评价导向。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引导医务人员树立医德、匡正医风、钻研医术;对违反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业、行风建设等有关规定的失德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坚决破除“四唯”倾向,不断改进和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全面推行代表作成果制度,坚持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识别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三)严格监督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对各有关单位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检查,对评审结果进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发现的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督促各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问题严重的将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内部监督机制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确需单独出台职称政策口径的,应事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同意。要坚持卫生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办法公开、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不得违反流程、暗箱操作。要落实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院领导本人应参加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参加本单位自主评审的,申报前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推进改革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开展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做好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教育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调动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确保自主评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遇有困难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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