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保费用上缴时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月代扣代缴社保费是法定义务,逾期未缴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及《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长可按年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我省灵活就业人员最长可按年申报缴费,如2024年12月可缴纳2024年1-12月养老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待遇实行按月发放,而每月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是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保证。2023年12月1日起我省按国家部署统一社保费征收模式,即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征收,征收资金进入财政专户,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待遇发放,形成了税务管征收、财政管资金、人社管发放的工作格局。
您提出的建议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开展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我们将把您的建议向国家人社部反映,供下一步国家修订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时参考。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还请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