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违反生活纪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实现对党员线上、线下言行的闭环管理。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该条款进行理解把握。
准确理解条款修改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不断深化网络生态治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条例》将党员网络言行纳入处分范围,通过设置禁止性条款实现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让互联网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二是有利于靶向施治,及时回应管党治党的现实需求和社会关切。因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多元分散性、交互性、实时性等特征,相对于现实社会,相关言行的传播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近年来,极少数党员干部自我约束不严,在网络上言行不当,引发负面网络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比如,有的在微信群转发不雅图片、视频,成为“热点新闻”;有的公开发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网络信息,引发舆论炒作,等等。如果对党员的相关网络言行不加以纪律约束,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甚至引发负面网络舆情,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条例》适应形势发展,回应现实需求,将网络空间与公共场所并列规定,充实了违纪情形,有效解决执纪实务面临的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三是有利于织牢织密制度网,确保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近年来,《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定陆续出台,为有力打击网络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条例》将相关条款协同修改完善,进一步织牢织密规范网络秩序、清朗网络空间的制度网,确保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条款内涵及典型违纪表现。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指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秩序和道德,体现一个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对社会公众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等。社会公序良俗是为弥补禁止性法律规范之不足,具有适用上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网络空间,是指由互联网、通信网、计算机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数字设备及其承载的应用、服务和数据等组成的场景。网络空间作为人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众之间交流、接收信息的重要场所,可以被视作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具有公共属性。网络言行包括在网络空间中查看、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及其相关活动。党员在网络空间的不当行为,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不良影响,一般可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整;如果相关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未构成违法犯罪的,则应依据本条进行处分。
结合实践,我们认为常见的不当网络言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危害社会秩序的言行,如在网上制造、发布、传播谣言、虚假消息,以不当评议、恶意揣测、胡乱解读等方式挑动公众情绪,在网上拉踩引战、恶意集纳关联、带节奏等;二是不尊重他人独立人格的言行,如通过语言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尊严,随意丑化、攻击、谩骂他人,泄露他人隐私等;三是具有高争议性、误导性的言行,如制造、发布、传播支持、宣扬封建思想、崇洋媚外、违法犯罪等引发社会对立的内容等;四是违反社会、家庭或个人伦理道德的言行,如有违婚姻家庭忠诚、家庭成员团结互助、尊老爱幼、诚实守信、文明友善等理念的;五是情趣低下的言行,如崇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炫富斗阔,沉迷网络淫秽色情、网络游戏、直播打赏,为哗众取宠而扮“丑”“怪”“俗”等;六是其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荣辱观等不相符的言行。
准确定性量纪处理。一是把握好定性量纪要件。一方面,要客观评价“不当”,《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等党内规范性文件明确列举了党员干部在网络空间的正面和负面清单,比如党员干部应当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对网上各类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敢于亮剑发声,旗帜鲜明批驳谬误,不得参与或者纵容、支持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邪教,等等。在评价网络言行是否“不当”时,应参照上述相关规定,并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进行价值评判。同时,既要立足时代、国情和文化背景,客观认定社会价值取向和民众价值准则,也需要充分考虑不同社会个体的多元价值取向。重点要区分是出于正常沟通交流的自我表达与实现,还是带有不良价值导向、突破社会共识的失德失范行为,避免矫枉过正、任意拔高。另一方面,要客观认定“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不良影响”是认定违纪的要素之一,通常包括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发负面社会舆情或群体性事件、损害党员所在党组织或单位的形象和公信力、扰乱网络秩序、引发社会不稳定等情形。在具体执纪实践中,办案人员要综合考量党员干部的具体身份、不当言行实施的时间、次数、手段、针对的行为对象、影响范围、具体后果等因素。例如,某单位一副职领导李某(男,已婚)在网上认识一女主播,后与其频繁微信聊天长达半年,其间双方言语暧昧并经常互发露骨照片。后女方将聊天记录发至网上,相关情况迅速冲上媒体头条。本案中,考虑到李某系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家庭美德等要求,且相关言行持续时间较长并引发负面网络舆情,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与后果,应当依据《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定性处理。二是区分情形精准定性。如果党员干部在网络上有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不当言行,则涉嫌违反政治纪律。党员干部未经批准在网络上以特定职务身份注册账号,泄露涉密工作信息,可能违反工作纪律。如果在网络上实施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或者非法收集、发布他人个人信息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行,或者有随意辱骂、恐吓他人,编造、散布虚假消息等寻衅滋事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如果相关行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后果,还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侮辱(诽谤)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刑事犯罪。在对上述情形定性处理时,应结合具体情节并根据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适用《条例》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定性处理。三是要严格规范取证。因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比如网络账号存在借用、冒用、盗用等风险,在查证实施主体时,既要关注被审查调查人的交代,也要注意调取客观证据,以确保证据材料之间相互印证,避免“张冠李戴”。涉及不当网络言行的取证工作更为复杂,涉及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固定等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要严格遵守《纪检监察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范(试行)》等规定,在搜查、扣押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时规范取证,及时采取固定保护措施,确保证据真实、完整、合法。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14期,作者单位:湖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