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件:
| 详细信息 | |
| 标题 |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当如何计算? |
| 内容 | 想要咨询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当如何计算 |
| 提交时间 | 2025-09-08 23:42:19 |
| 受理回复 |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5-09-09 15:57:35 |
| 内容回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要闻动态
公示公告
就业创业
社会保险
人才人事
劳动关系
政策解读






厅长信箱
劳动维权
网上咨询
“就在江苏”
江苏人事考试网
江苏技能人才评价服务网
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
江苏社保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