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参加职业年金
(一)职业年金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如何参加职业年金?
参保单位因招录(聘)、调动、安置等增加在编人员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参保登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同步参加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增加登记业务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点击“单位办事-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增加登记”,上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在职人员增加)及确认编制、工资的业务材料,办理人员增加业务。
二、如何缴纳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参保单位按照人社部门发布的缴费工资基数政策,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保费费款和职业年金。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三、如何领取职业年金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社保经办机构一并受理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申请,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一体化经办系统自动触发职业年金待遇核定,符合发放条件的,进入全省职业年金支付计划,按规定计发职业年金待遇。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按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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