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政策执行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优化培训补贴相关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年可按规定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2025年补贴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发布2025年江苏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指导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5〕32号)执行,目录外的按C类职业(工种)补贴基准执行。对取得纳入《江苏省2025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指导目录》证书的,补贴次数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标准提高30%。证书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或江苏技能人才评价服务网可查询到。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扩大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享受范围。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每招用1人按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512号)要求,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
五、优化经办服务管理。失业保险各项业务通过人社一体化平台具体经办。稳岗返还继续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并通过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要推动证岗相适,进一步提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支持,更好服务企业岗位需求和本地产业发展、就业需要。要加强主动服务,通过短信、APP、公众号等向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申领渠道,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
六、加强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同一参保单位人员批量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的,联合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进行重点核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优化经办流程,保障政策有序落实,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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