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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 |
标题 | 计算年休假天数时的“累计工作时间”应当如何理解? |
内容 | 来信咨询计算年休假天数时的“累计工作时间”应当如何理解 |
提交时间 | 2025-02-26 12:22:47 |
受理回复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5-02-27 14:05:36 |
内容回复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