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失业登记的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1)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2)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且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终止灵活就业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