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函〔2025〕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统一调整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工伤保险按月发放的定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2017年人社部下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确定了我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每年调整一次。2020年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每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1.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18元、二级伤残增加109元、三级伤残增加106元、四级伤残增加10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34%,且调增后分别不低于4175元/月、3340元/月、2505元/月。
4.执行时间:从2025年1月起开始。
(三)其他事项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2%,且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调整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