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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信息 | |
| 标题 |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哪些社会活动,应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
| 内容 | 想要咨询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哪些社会活动,应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
| 提交时间 | 2026-9-15 12:44:52 |
| 受理回复 |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6-9-16 11:21:35 |
| 内容回复 |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1)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3)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 (4)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 (5)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6)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7)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8)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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