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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哪些社会活动,应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发布日期: 2026-10-13 来源: 字体:[  小  中  大  ] 字体:[  小  中  大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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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哪些社会活动,应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内容

想要咨询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哪些社会活动,应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提交时间

2026-9-15  12: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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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6-9-16  11:21:35

内容回复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1)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3)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

(4)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

(5)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6)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7)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8)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答复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