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件:
人社厅函〔202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移交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54号)有关要求,特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收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作方案》《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工作指引》《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项目与国家职业分类的对应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收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作方案》.pdf
2.《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工作指引》.pdf
3.《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项目与国家职业分类的对应目录》.pdf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6年2月28日
要闻动态
公示公告
就业创业
社会保险
人才人事
劳动关系
政策解读






厅长信箱
劳动维权
网上咨询
“就在江苏”
江苏人事考试网
江苏技能人才评价服务网
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
江苏社保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