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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即为“N+1”中的“1”,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称它为“代通知金”。在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实务处理中,“代通知金”是高频诉求,但并非所有劳动合同解除情形都能主张,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即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胜任经培训调岗仍不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无果,且以上情形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的。
至于这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亦有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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