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起草的必要性及背景
(一)填补制度保障空白,切实维护实习见习人员工伤权益。工伤保险以劳动人事关系为前提,目前已覆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但实习生、见习人员与从业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难以纳入现行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存在遭受事故伤害后保障缺失问题。实践中,多数单位为实习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仍存在保障水平不足、与同单位在岗职工待遇不一致等问题,导致实习见习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困难,也加大了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亟需通过制度安排予以规范和保障。
(二)回应社会关切诉求,持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实习见习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后保障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的诉求强烈。2024年、2025年,我厅连续两年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将实习生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扩大至本科及以上学历实习生的提案建议,感受到社会公众对实习生遭受事故伤害后保障问题的关切,对社会保险保障这一群体的期盼,为政策制定提供了重要方向。
(三)前期试点成效明显,具备扩面实施的坚实基础。我省于2020年底出台了《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将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基金运行良好,为将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普通高等学校实习生及见习人员积累了成熟经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明确了实习生和见习人员的范围、实习见习单位事故预防责任、参保方式、保障内容、争议处置、生效时间等六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对象。《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办法》将实习生参保范围扩大至普通高等学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见习人员参保范围为经见习单位与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人员。
(二)明确了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规定从业单位为实习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应当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同时规定工伤保险费数额为实习、见习期间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设置了缴费上下限。
(三)明确了参保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同时,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见习单位、见习期等基本信息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获取,不要求另外提供;对实习生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必需的入职体检(职业病筛查)情况、在校学生就读证明2项材料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四)明确了待遇保障内容。《办法》明确实习、见习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针对《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实施办法中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明确由从业单位和实习见习人员协议约定或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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