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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领导信箱运行和反馈情况表
发布日期: 2008-11-18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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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总数

 66

回复总数

66

 

具体情况

类别

来信数

回复数

投诉类

我厅网站设有专门投诉举报栏目,由省监察总队专门负责处理

反映情况类

 58

 58

建议类

 8

8

其他

 未设立此类,所有此类邮件都在反映情况和建议意见类

典型案例介绍

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反映:08年即将面临就业找工作,我的同学都对我说,你学习那么好,又拿了那么多证书和奖励,找个工作不是轻松的事情吗。其实我的心里一点底都没有,就在2个月前,我第一次找工作,顺利通过简历筛选和面试,但体检的时候乙肝病毒携带被拒绝了。现在的情况是,凡是体检就要检查乙肝两对半,查出来就拒绝录用。我反对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就业。

答复:厅长信箱回复人员接到此邮件后与其耐心沟通、心理疏导,解释了目前国家的法律、政策:《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也规定: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