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服务统计
2008年3月领导信箱运行和反馈情况表
发布日期: 2008-11-18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点击查看原文件:

来信总数

 162

回复总数

 162

 

具体情况

类别

来信数

回复数

投诉类

我厅网站设有专门投诉举报栏目,由省监察总队专门负责处理

反映情况类

138

138

建议类

 24

24

其他

 未设立此类,所有此类邮件都在反映情况和建议意见类

典型案例介绍

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女职工咨询:我1958年5月出生,先后担任单位工会女工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职务。省农联社要求我今年5月份办理退休,我不理解,我一直处于管理岗位,要求55周岁退休。

答复:1、目前我省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二是1999年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险[1999]10号),规定长期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从文件依据的效力层次上看,国发[1978]104号文件是目前我国关于职工退休年龄规定等级最高的政策文件,而苏劳险[1999]10号文件则是在国家文件的基础上对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作出的补充性规定。在退休审批工作中,一般情况下人主要适用女工人50周岁退休的规定,只有在有权单位明确认可女职工退休前从事的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的情形下,才适用55周岁的特别规定。

2、企业内部岗位的设置和性质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岗位设置和不同岗位的职责内容、性质划分、薪酬标准、上岗条件等完全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自主确定和调整,不受政府干预。1995年我省发布的《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苏劳计[1995]57号)对此有明确规定。

3、《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苏信联发[2004]51号),只有原干部身份及单位现领导班子成员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退休,你从事的工会女工委员会副主任和办公室副主任工作,未被认定为管理(技术)岗位;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职工退休问题的批复》,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退休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在办理退休时,未对此提出异议,并已在退休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鉴于上述,批准退休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后经电话沟通,咨询者表示已经理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