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江苏省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标准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1: 江苏省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标准 基本标准 具体要求 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基础建设完善 1、有2名以上专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率达90%以上; 2、人员经费与工作经费落实; 3、乡镇劳动保障“一站式”服务场所的基本条件可以满足工作所需。 信息采集 管理完善 4、基础台帐完整,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培训登记、转移就业情况、就业服务信息实现计算机管理,并与市、县(市、区)联网; 5、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卡(券)发放对象、培训专业、使用情况等信息全部真实录入电脑,与实际情况印证无误差; 6、有较稳定的村劳动保障信息员队伍,能及时、准确传递就业培训信息。 就业援助 服务完善 7、建立农村贫困户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被征地无业农民等就业困难群体专项转移就业台帐,实施跟踪服务; 8、对有劳动能力和转移愿望的农村就业困难群体开展“131”(一次职业指导、三次有效就业信息和一次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建立服务记录; 9、对符合条件并有申领要求的失地无业农民办理《再就业优惠证》100%。 转移培训 成效显著 10、贫困户家庭中有劳动能力、转移就业愿望的劳动力中至少1人实现转移就业; 11、乡镇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达到80%、70%、60%以上; 12、乡镇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新成长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80%以上接受技能培训。 附件2: 江苏省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市 县(市、区) 乡镇 乡镇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职工作人员 人 配置电脑 套 工作场地 M2 村信息员 人 劳动力资源基本情况 重点援助对象 农村 人口 农村劳动力人数 农村贫困 户数 农村贫困户劳动力人数 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人数 被征地无业农民 人数 人 人 户 人 人 人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失地无业农民人数 援助对象 推荐培训 人次数 推荐就业 人次数 走访人次数 组织就业服务活动次数 人 人 人 人 次 转移就业人数 贫困户家庭 转移就业 人数 贫困户劳动力培训人数 新成长劳动力培训人数 人 人 人 人 工作业绩 (另附书面材料) 乡镇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审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近年来,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有了长足发展。部分地区在大力建设乡镇劳动保障平台的同时,积极开展创建充分转移乡镇、村活动,提升基层工作平台的就业服务功能,对加速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乡镇和行政村为创建对象,以促进农村适龄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目标,对农村贫困户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被征地无业农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落实各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政策,积极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渠道和返乡创业项目,通过开展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工作,进一步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推动农村适龄富余劳动力充分转移、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经济薄弱村贫困劳动力充分培训,为促进农民增收、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二、创建目标
创建目标:用四年时间,使全省80%以上的乡镇建成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80%以上的行政村建成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村。2007年,全省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和充分转移村创建率达20%以上。
三、创建标准
创建工作采取转移成效与基层平台建设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充分转移村的综合指标体系。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标准由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具体见附件1)。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村标准和评估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并报省备案。
四、主要措施
(一)大力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
各地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和工业园区用工情况,开发乡镇企业内适合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岗位,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要以开拓新兴劳务输出基地、塑创劳务品牌、培育和完善劳务中介组织等多种方式,促进农村劳动力异地输出;通过开展农民创业培训、创业宣传、投融资服务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大力扶持农民自主创业、返乡创业,带动更多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强化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跟踪走访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服务事项及内容,规范服务标准,完善服务流程。稳定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建立村组信息员队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加强劳动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就业信息发布和劳动力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省、市、县、乡镇四级信息网络资源共享。
(三)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
各地要根据镇镇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的部署,进一步摸清有转移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就业状况、技能水平、求职意向、培训意愿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镇、村两级农村劳动力资源、培训券发放管理台帐和数据库,按规定准确上报有关统计数据。
(四)建立农村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机制
各地要定期对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贫困户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被征地无业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动态登记管理,实施跟踪服务。积极开展农村就业困难人员“131”就业服务,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三次有效就业信息和一次职业培训,并确保实现转移就业。帮助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和乡镇就业实体(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享受各项转移就业扶持政策。
(五)强化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各地要大力组织职业技术学校、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开展适合市场需求和农村劳动力职业素质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所、村级就业服务站或村民委员会及时传递培训信息,宣传培训券政策,提供报名咨询服务,使农村劳动力能够方便、快捷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通过“乡企挂钩”、“校企挂钩”、“校校联合”、“定单培训”等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创建。各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创建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创建内容,明确评估标准,提出工作要求,扎实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创建工作。
(二)评估推荐。达到“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标准的由乡镇自愿申报,填报《江苏省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申报表》(附件2),经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推荐,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审批。省组织综合考评,对检查评估合格者授予“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具体考核评估办法由省另行制定。
(三)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各市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村”的工作指导和动态评估,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责成其尽快整改。对半年后仍不能达到创建标准的乡镇,由所在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提出报告,经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核实后,实行暂时摘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一年后仍达不到创建标准的,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撤消其“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称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行动,也是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领域、提升我省劳动保障工作整体水平的有益尝试。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全省面上规划指导、考核验收等具体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搞好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乡镇、村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扶持政策。各地要积极协调各有关方面,认真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政策、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免费培训政策、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农民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完善乡镇劳动保障平台服务功能,为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和“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村”提供基础条件。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工作的重要意义、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工作考核。各地要把“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工作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积极创新检查考核形式,采取进村入户、跟踪调查、查阅记录、核对报表、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管理,杜绝各种虚报浮夸行为。
2、江苏省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申报表
主题词:农村劳动力 充分转移△ 乡镇 通知
抄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7-00337
分 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7-04-09 00:00:00
名 称
关于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劳协办[2007]19号
关 键 词
农村劳动力
内容摘要
明确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创建工作指导思想、创建目标、创建标准、主要措施、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时 效
关于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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