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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劳动(社保)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就业管理机构,应对尚未参保的银行系统单位做好宣传指导工作,认真调查核实其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情况,督促尚未参保的银行系统单位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参加失业保险。 二、失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应参保的银行系统单位有关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 三、参加失业保险的银行系统单位的职工失业后,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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