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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01-00232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1-06-20 00:00:00
名       称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办[2001]15号
关  键  词
破产企业职工 
内容摘要
明确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成功的,在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未能成功的,只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 
时       效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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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2001〕1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0〕80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33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请示》(豫劳社函〔2001〕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精神,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安置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以鼓励和帮助职工尽快实现重新就业。实行这项政策,应坚持职工自愿原则,规范操作。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对未提出自谋职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实现自谋职业,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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