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就业创业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6-00272
分       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6-07-18 00:00:00
名       称
关于贯彻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文       号
苏劳社就[2006]18号
关  键  词
高校毕业生 
内容摘要
对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贯彻意见 
时       效
 
关于贯彻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点击查看原文件: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中组部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 7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

今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也是毕业生就业的高峰年。据统计,今年我省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28.6万人,比上年增加3.5万人,同时,由于毕业生就业机制还不够完善、政策还不够配套、毕业生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等因素,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比以往更大的难度。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工作。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各地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工作责任,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把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困难援助、目标责任考核等手段,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实现比较充分就业。  

   (二)工作目标。在所有县(区)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设立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为每一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三一”服务;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年内举办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不少于2场,采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不少于500个;省辖市劳动力市场网络都要开通适合高校毕业生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保证有职业指导和技能鉴定服务需求的高校都能得到相应的服务;为有积极性的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创业(SYB)培训工作,将经创业培训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揽子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工作步骤

   (一)2006年7月底前。县(区)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设立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省辖市劳动力市场网络开通适合高校毕业生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平台;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衔接,做好高校开展职业指导和技能鉴定、创业(SYB)培训等服务准备工作。

   (二)2006年8月。为有职业指导和技能鉴定、创业(SYB)培训等服务需求的高校,实施相关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深入高校开展政策咨询、岗位对接、专场招聘会等活动。

   (三)2006年9月5日一25日。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各地要摸清求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及需求,制定有针对性、有实效的工作方案。

   (四)2006年9月开始。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进行专门统计,并分析其对本地总体失业状况的影响,采取相应失业调控措施。并于次月4目前将每月的分地区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见附表)上报省厅(联系电话:025-86636891,传真:025-83312841),省厅于每月7日前汇总并报劳动保障部。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在分析就业形势、落实就业计划和制定就业措施时,通盘考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落实,积极组织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项活动。

   (二)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工作,要依靠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积极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了解和掌握辖区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对未能就业的及时组织进行失业登记。要在9月份集中一段时间,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动员,将大学生就业服务和失业登记的相关政策、办法印制成册,主动发放到高校毕业生本人或其家庭,使其充分认识到失业登记的必要性,主动进行失业登记。

   (三)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为各类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托管、社会保险缴纳等一站式服务。同时建立“特困毕业生资料库”、“紧缺专业毕业生资料库"等,结合市场需求,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四)大力采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通过市场空岗需求摸底调研,大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适时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和网上招聘活动。要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网络平台,开展高校毕业生网上求职登记工作,为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细致的服务。

   (五)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优势,为高校职业指导人员提供职业指导方面的培训和鉴定服务。与高校合作,推动将职业指导训练课程纳入高校课程体系。要选派优秀的职业指导师进入校园进行指导,使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掌握求职方法和技巧。

   (六)要将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纳入公共实训基地工作范围,进一步在高职院校推行职业资格培训工程,把尚未落实工作岗位但有培训愿望的应届毕业生输送的高职院校职业培训基地,进行相应的职业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可选择部分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大专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高职院校毕业生利用毕业前的一段时间,到技工学校、高级技校接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技能实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使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也可采取技工学校送培训上门的形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

   (七)要将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创业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组织有积极性的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引入“产生你的企业构思”(GYB)培训,将“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作为试点院校选修课程,并加快培养一批高校创业培训教师。对经创业培训合格的学员,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揽子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

   (八)重点帮助有就业要求、求职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建立专门台账,开展有针对性的免费就业服务,帮助其分析求职需求,制订求职计划,联系推荐基本符合其需求的岗位。  

   (九)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的管理,不得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会。对批准举办的招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五、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明确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一)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可申请2—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还可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各地要确定一批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毕业生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见习活动。青年职业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发给见习青年一定的生活费;

   (四)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  

附表: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