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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06-00275
分       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6-09-06 00:00:00
名       称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就[2006]19号
关  键  词
统筹城乡 
内容摘要
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职业培训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时       效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197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农办):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统筹城乡就业的重要意义,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城乡统筹就业试点要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把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把解决好城镇就业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起来,把市场调节就业与政府促进就业结合起来,打破城乡就业分割格局,建立以完善劳动力市场、就业培训、再就业援助、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一体的就业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要与地方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方针有机结合,全面掌握城乡人力资源状况,切实把农村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针对城乡劳动者不同情况,结合实际,妥善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的市、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府重视并支持试点工作,相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配套联动的工作机制,就业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健全,具有一定的试点作条件。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健全,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到位;公共就业服务功能齐全,作用发挥较好;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连通县、街道(乡镇),运转正常;多层次的培训体系基本建立,培训场所、设施、师资、经费落实,培训工作有一定基础。
   (三)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广,保障水平和能力较强,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较高。劳动管理规范,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能力较强。
   三、列为全国统筹城乡就业试点的备选城市要根据《指导意见》抓紧制定和充实完善试点方案,按规定上报国家四部委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同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认真按批准方案组织试点。
   四、未列入全国统筹城乡就业试点的省辖市,可选择一个经济基础较好,城镇化水平较高,二、三产业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的市、县(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试点市、县(市)须制定试点方案,经由省辖市推荐,以地方政府名义报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确定。
   五、经国家和省批准确定的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市(县、市),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把试点方案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明确目标要求和序时进度,并纳入政绩考核,确保试点任务如期完成。
   六、各试点地区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体系网络,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工作力量,安排必要资金,促进工作开展。
   七、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林厅成立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的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对各试点市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进行支持和指导,会同试点地区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省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承担。
   八、试点地区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半年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情况表》(附件2),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的1 5日前报省指导小组。
   附件: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7号)
  2、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情况表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关于印发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农业厅(局):
   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决定选择一些就业工作基础较好、管理服务能力较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的地区进行统筹城乡就业试点。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国家四部(委)成立了由劳动保障部牵头的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制定了《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工作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启动,至2008年底结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基础上,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确定了一批试点备选地区。决定进行试点的备选地区应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试点方案,以政府名义报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试点地区应成立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将试点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并纳入政绩考核,确保试点任务如期完成。省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帮助试点地区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三、农业部组织的农村劳动力平等就业试点工作,纳入本项试点,享受相关政策,仍按原计划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需要,自行安排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这项试点工作。
   四、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承担。
   附件:1.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2.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备选地区名单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明确提出要组织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为全面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积累经验。为了指导试点工作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形成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
   (二)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城乡就业的组织体系,统筹规划和管理城乡就业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提供有效服务。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转移就业提供有效服务。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建立健全管理城乡就业的组织体系,统筹规划和管理城乡就业工作  
   (三)建立健全管理城乡就业的组织体系。完善各级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把解决农村就业问题摆上重要位置,在做好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明确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城乡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城乡就业工作。
   (四)建立健全城乡就业管理制度。完善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界定标准,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及就业调查统计制度,健全失业登记制度,定期公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彻底废除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就业限制,取消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政收费,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机会。建立跨地区就业劳动力管理信息沟通机制。
   (五)统筹规划和管理城乡就业工作。对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扩大城镇就业和降低失业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稳定就业进行统筹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将城乡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和相关部门,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针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和就地转移农村劳动者的就业需要,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提供有效服务
   (六)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在统筹规划、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重点建设一批骨干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灵活开放的职业培训组织体系。整合资金,完善操作,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形成惠及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政策体系。完善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企业注重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引导城乡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技能。 
   (七)切实加强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计划,落实资金安排和任务分解,对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施以城乡新生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项目,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为对象的再就业和创业培训项目,以进城农民工为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项目,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转移就业培训项目,提高培训针对性。
   四、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转移就业提供有效服务
   (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布局,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和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将就业信息、培训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乡镇。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城乡网络互联。
  (九)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便捷有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面向城乡劳动者开放,对城乡劳动者实行公平待遇,对登记求职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实行免费的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实施以下岗失业人员为对象的“再就业援助行动”,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对象的“春风行动”,以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为对象的“技能岗位对接活动”,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
   五、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权益  
  (十)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在各类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要求企业与城乡劳动者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欠薪高发行业和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从制度上防范工资拖欠问题发生。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逐步健全工时、休息、休假等各项基础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
   (十一)强化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规定,健全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扩大监察覆盖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从制度上保障劳动监察人员依法监察执法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依法监督、依法维权的作用。
   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十二)切实解决好工伤和医疗保障问题。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农民工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工伤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自愿回乡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十三)积极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研究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十四)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试点地区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在制订试点方案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利益相关群体特别是广大农村劳动者的意见。
  (十五)落实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各试点地区要将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项目进度和项目资金做出安排。要落实试点工作有关经费。
   (十六)搞好配套改革。深化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和城市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逐步放宽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条件,探索引导已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方式,为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十七)加强试点工作宣传。加强对城乡统筹就业试点重要意义、改革措施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对试点成果和取得的实效及时总结,及时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2

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备选地区名单

北  京:朝阳区、顺义区、延庆县、大兴区*
天  津:塘沽区
河  北:秦皇岛市、承德市*
吉  林:长春市
黑龙江:大庆市*
江  苏:苏州市、无锡市、南通市、泰州市、昆山市*
安  徽:马鞍山市、芜湖市、繁昌县*
浙  江: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义乌市*
江  西:萍乡市、赣州市、新余市*
福  建:厦门市、泉州市
山  东: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青岛市城阳区*
河  南:鹤壁市、济源市
湖  北:潜江市、荆州市、武汉市*
湖  南:长沙市、常德市
广  东:深圳市、珠海市、肇庆市
广  西:南宁市
重  庆:沙坪坝区、渝北区*
四  川:成都市、金堂县*
云  南:曲靖市、玉溪市*
陕  西:宝鸡市
注*的为农业部已批复的农村劳动力平等就业试点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