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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08-00658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8-12-31
名       称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险[2008]24号 苏财社[2008]265号
关  键  词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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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119元(全省2008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结合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实际情况,在不高于119元的范围内,适当提高调整标准;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也可相应提高。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5、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继续按照省人事厅等八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苏办发电[2003]144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计发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的调整时间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省政府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助市、县(市、区),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困难市县养老保险重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险管 [2007]34号、苏财社[2007]153号)的有关规定,由省予以奖励补助。

四、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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