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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1997-00023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1997-06-25 00:00:00
名       称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一九九七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苏劳险[1997]14号
关  键  词
养老金调整 
内容摘要
1997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时       效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一九九七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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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局、苏州市社会保障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1997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 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办法

   1、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1996年底前退休的人员以及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上述人员中参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者除外,下同)在原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以全省人均每月增加21元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即1996年各地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平均工资的比值,下同),确定各地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数额。

   2、 原退职人员以及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实施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以全省人均每月增加14元退职生活费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各地此次调整退职生活费的数额。

   3、 除上述企业外,其他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由各地按照不高于国有企业同类人员的调整水平确定。

   二、 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1993年底前退休,参加工作较早、工龄较长、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人员,在按上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 各市根据当地在职职工工资水平、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不超过下列基数再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各市具体增发标准。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40年以上的,每月40元;工龄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月30元;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20元。

   2、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均按每月50元增发基本养老金。

   3、 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截止到1993年底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此次正常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本人1993年底前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标准工资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加上当地1993年底前退休的同条件(标准工资以及截止到1993年底可连续计算的工龄)人员1994年以来增发的基本养老金总和的,可以予以补足。

   三、 按本通知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均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当年收支结余不敷使用需动用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的,各地须据实报省审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 本通知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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