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19号、苏财社[2006]101号)精神,现就我省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原行业统筹单位中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
二、调整办法
1、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30元。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以其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按下表所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按108元的标准增加。
缴费年限 | 月增加标准 |
不满15年 | 78元 |
15年-19年 | 83元 |
20年-24年 | 88元 |
25年-29年 | 93元 |
30年-34年 | 98元 |
35年以上 | 103元 |
3、2006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1、2两项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1109元的,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1109元。
4、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调整时间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