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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00号)规定转制的科研机构,从2001年1月1日起,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100号规定转制科研机构的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此后,这些转制单位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 三、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10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0〕108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不一致的,按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进行调整,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二ΟΟ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