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2025年7月10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社会保险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3-00214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3-09-25 00:00:00
名       称
关于解决省农垦八个农场属地管理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险管[2003]39号
关  键  词
农垦 
内容摘要
关于解决省农垦八个农场属地管理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关于解决省农垦八个农场属地管理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210

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林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沿湖、湖西、五里江、泗阳、青伊湖、掘港、如东、共青团等八个农场属地管理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八个农场所在地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1]131号文件精神,将农场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当地管理,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农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尽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确保不发生拖欠,维护社会稳定。

   二、考虑到目前8个农场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着收支缺口,为帮助农场所在县(市)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从2003年起,改按2002年底8个农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为基数给予定额补助4年,将由省财政厅分年度将补助额拨付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缺口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共同核定)。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湖西、沿湖两农场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原则上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是否补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个农场2004年1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退休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林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