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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劳动局,苏州、无锡市社会保障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和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在现 5%的基础上提高到 6%。 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后,各地应严格执行省政府苏政发[1998]75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未经省政府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