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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直管养老保险的企业: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02]67号)要求,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除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参照行业统筹单位管理的企业外,其它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1%。此外,上述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2002年7月1日起由现7%调整为8%。 二ОО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