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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04-00198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4-03-19 00:00:00
名       称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苏社险管[2004]5号
关  键  词
供养直系亲属 
内容摘要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 
时       效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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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企业:

   依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 供养范围、条件的审批要求

   企业应根据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中规定的供养范围和条件在死亡人员死亡之次月20日前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审批表》(附后)及供养直系亲属相关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企业提供的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批和待遇审核。

   二、 支付死亡待遇标准 

   1、参保人员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死亡的,在补缴相关费用后,可按缴费期间死亡处理。没有补缴相关费用的,暂不支付所享受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2、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人员按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由其继承人继承。

   3、退休人员死亡后,按苏劳社险[1998]26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死亡人员的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在列支相关费用后仍有余额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三、 基础管理

   企业要做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基础资料的建档和管理工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文件规定定期检查企业供养直系亲属资料建档情况,并定期对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人员的生存状况、领取资格进行审查,凡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停发其待遇。虚领、冒领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按省政府令第139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审批表》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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