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社会保险
索  引  号
550232674/1999-00083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1999-01-19 00:00:00
名       称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文       号
苏劳险[1999]6号
关  键  词
离休人员 
内容摘要
原行业统筹单位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费 
时       效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点击查看原文件:

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人事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待遇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劳动厅苏劳险[1995]12号《关于1995年度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正常调整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将原行业统筹单位中的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费有的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行业统筹单位离休人员已按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1995]12号文件规定比照机关同类人员大体相当水平计发离休金的,可以根据其离休前所任职级(岗位)或离休后享受的待遇增发生活补贴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费用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原行业统筹单位离休人员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并按照行业规定计发养老金的,不能按上款规定增发生活补贴费。如本行业1998年未进行正常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可按我厅苏劳险[1998]21号文《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一九九八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按每月18.8元增加离休金。  

   三、如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并按照行业规定计发了离休金的原行业统筹单位的全体离休人员,现愿按苏劳险[1995]12号文件比照机关同类人员大体相当大平计发离休金的,经行业省级主管部门研究,可以统一改办。改办后从1998年10月1日起增发生活补贴费。今后的离休金调整参照机关同类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水平同时予以调整,不再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办法。

   四、现行业所确定的离休金高于改办后确定的离休金标准的,其高出部分暂时保留,今后机关同类人员增加离休金时予以抵冲。

   五、参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在今年年底可一次性发放奖励性补贴。具体标准以各市确定的金额为准,由企业支付。

   附表: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省定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九日

 

附表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省定生活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

职务

标准

省级

100

厅级

85

处级

70

科级

55

30年工龄以上老科员

50

科员及其以下

45

 

 

教授

75

副教授

65

讲师

55

助教及其以下

45

 

 

技师以上

55

高级工

45

中级工及其以下

35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