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局,苏州、无锡社保局,省各有关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胃发[1999]10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社部发[1999]8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以及在干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南京、徐州、无锡、常州、南通五个试点城市的市属以上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一名职工。 三、强化退休审批管理,严格按退休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男年满60周,女干部以及在干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从事特殊工种和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设区的市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通知第二条)提前退休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办理退休的,由设区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驻宁部、省属企业和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职工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须经单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属的医疗鉴定组作出医疗技术鉴定结果,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技术鉴定结果作出劳动鉴定结论。 五、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在劳动保障部新的特殊工种名录公布前,暂按原经劳动部核定或备案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每年向退休审批管理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时间(格式见附表1),并定期向本企业职工公布。职工流动时,经核定的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随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 六、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和按试点城市市属以上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江苏省政府令第139号有关规定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推算储存额养老金三部分组成,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再补足。对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做好纺织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98号)的规定执行。 1998年6月25日前经原行业统筹主管部门劳动鉴定认可并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手续的人员,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 七、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由各市和各行业(单位)负责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予以公布,并进行认真清理,分别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和1998年1月1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各市]各行业单位参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各市、各行业单位要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一并于4月23日前报省劳动厅。 从1999年1月起,各市要于季后10日内将办理职工退休审批结果报省劳动厅(格式见附表2)。 八、本通知下发后,凡1998年6月5日后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退休条件而暂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继续缴纳至1999年3月,并统一从1999年4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索 引 号
550232674/1999-00084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1999-04-12 00:00:00
名 称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苏劳险[1999]10号
关 键 词
提前退休
内容摘要
就贯彻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关意见。
时 效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点击查看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