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社会保险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8-00353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8-11-13 00:00:00
名       称
对淮安市关于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如何确定领取养老金时间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
文       号
苏劳社险函[2008]31号
关  键  词
养老保险 
内容摘要
对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如何确定领取养老金时间问题的答复 
时       效
 
对淮安市关于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如何确定领取养老金时间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点击查看原文件:

 

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如何确定领取养老金时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原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第二条规定,“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凡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予支付其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依据上述文件精神,你市对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其申请之月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做法,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请示 意见
共印20份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