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已在2001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 1、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间和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由各地根据企业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不超过下表所列标准为基数,乘以系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与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具体增发数额。
退休时间 缴费年限 | 1999.6.30以前 | 至 | 至 |
不满15年 | 40元 | 27元 | 13元 |
15年-19年 | 45元 | 30元 | 15元 |
20年-24年 | 50元 | 33元 | 17元 |
25年-29年 | 55元 | 37元 | 19元 |
30年-34年 | 60元 | 40元 | 21元 |
35年以上 | 65元 | 43元 | 23元 |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照当地系数乘以120元的标准计发,低于100元的按100元标准增加。
3、退职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当地同期退休、缴费年限15年以下退休人员增发额的70%增加。 三、资金来源 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省政府确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市、县(市),按规定增发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适当补助,其余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四、具体要求 2、各地在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时,要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和我省的具体规定,停止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房贴等统筹外非养老保险费用。对停止支付的统筹外非养老保险费用,要按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渠道予以保障,并做好衔接工作。 3、各省辖市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省政府确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市、县(市)的实施方案应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后实施。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是涉及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尽快补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1、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周密细致地做好这次调整养老金的测算和资金筹集工作。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要结合本地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及财政保障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过高的市、县,调整水平应当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