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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08-00363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8-09-21 00: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放管理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农管﹝2008﹞4号
关  键  词
农保 
内容摘要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放管理稽核规程(试行) 
时       效
 
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放管理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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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机构:
   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放管理稽核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放管理稽核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从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工作的有关经办机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放稽核工作的组织
  (一)县以上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稽核部门,配备稽核工作人员,具体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稽核工作。
  (二)日常稽核工作由县级经办机构内部组织进行。年度稽核原则上由市级经办机构对县(市)级经办机构进行稽核。省级经办机构每年对市、县两级稽核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稽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3、熟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四)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稽核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和资格证书申领。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省稽核指导意见和工作计划,以及人员管理和考核等办法,负责建立全省稽核人员资源库,负责全省稽核工作的检查评估。
  (五)各地经办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稽核工作计划、内容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报上一级经办机构备案。
  (六)上级经办机构在稽核工作中对下级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和稽核人员的稽核工作;
   2、组织稽核工作研究,总结、交流稽核工作经验;
   3、核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到账、使用、管理情况;
   4、核查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的发放情况。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放稽核的主要内容有:资金发放、个人账户、财务会计、业务档案、计算机管理和统计报表等方面的稽核。其分类为:业务稽核和财务稽核。
  (一)业务稽核。业务稽核指对各类表、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对“花名册”与“汇总表”的数据准确性进行稽核,对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生存状况进行稽核。业务稽核分为程序稽核、单证稽核和标准稽核。
   1.程序稽核
  (1)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登记程序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规程》(苏劳社农管[2006]1号)有关规定,经办机构对“ 确认表”、“花名册”、“汇总表”及财政专户经办银行转来的进账单复印件和相关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等资料稽核其证、卡、册中编号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2) 基本生活保障金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经办机构对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迁出户籍所在地,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同时转入迁入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专户,及无法转移经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本人,以及被保障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余额一次结清给其合法继承人的,稽核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转移或结付时计算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3)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程序
   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助费人员发放花名册”、“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花名册”及相关汇总表; 根据规定标准实行社会化发放。稽核发放标准的准确性及是否按时、足额发放。跟踪待遇享受者有关条件的变化状态,稽核其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补助等行为。
   2.单证稽核
   稽核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过程中,各单证是否及时落实到人,栏目数据是否准确,经办机构填写表、单、证、卡数据是否对应一致,签章是否完备;单证数据及填写是否经过稽核人员审核。
   3.标准稽核
   稽核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养老金、丧葬费的发放、保险关系的转移、条件或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标准是否准确。
   (二)财务稽核。财务稽核指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养老金、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对个人账户的核算进行审核;对同级财政部门、经办机构以及开户银行是否定期对账,是否账账、账款相符,财务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如何,对支出帐目凭证,支出的合法、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稽核。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放稽核的形式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放稽核采取日常稽核即常规稽核、年度稽核、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常规稽核:稽核人员对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养老金、丧葬费的发放、保险关系的转移资格和计算标准进行日常稽核,对有关业务单证和财务手续进行逐笔稽核,并接受被保险人的核查。
年度稽核:对当年或上一年度被征地农民保障发放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稽核。撰写稽核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举报稽核是指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等资料确定的稽核对象,及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稽核。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放稽核的方法
  (一)实施稽核前对稽核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准备必要的材料,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组成稽核小组。稽核小组一般由2名以上稽核人员组成。
  (二)应提前3日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稽核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向被稽核单位通知,告知被稽核单位(或个人)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
  (三)按稽核内容及要求对被稽核单位(或个人)进行稽核。询问被稽核对象与缴纳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查看被征地农民对象清单、财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等,做好稽核工作记录,必要时可以对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摄像、复制。
  (四)稽核终结时写出稽核结论书,并送达被稽核单位和个人。
  (五)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应发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重大违法违规的结论,要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送达被稽核单位(或个人), 并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稽核部门负责对被稽核对象落实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稽核检查台账。
   第八条   稽核审计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既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又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
   第九条   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或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保障稽核工作依照城镇养老保险或农村养老保险稽核办法进行。
   第十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经办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全面记录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下达被稽核对象。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经办机构有关业务、财务部门,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  对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填写《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2008年9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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