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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各有关厅局及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省属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结合省属集体企业具体情况,现将改进完善省属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省属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原则上按照原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完善城镇集体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苏劳薪[1997]19号、苏地税发[1997]078号)规定执行。 二、根据当前加强绩效考核的总体要求,工效挂钩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调整为以实现利润为主。 三、企业工效挂钩比例一般为1:0.3?0.7,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效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降低挂钩比例。 四、为了加强对企业工效挂钩的管理,自2002年度起,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实行先审计、后清算。各企业应提供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除明确企业当年经济效益状况外,还应对企业工资性费用的提取、列支情况作专门说明。 五、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挂钩规定应提取的工资总额执行,不得突破或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工资性项目,所支付的工资费用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