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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史的十六大和全国两会精神,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真正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对今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作出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授权我厅发布,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540元/月(原460元/月) 二类:450元/月(原370元/月) 三类:390元/月(原320元/月) 四类:320元/月(原260元/月)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4.6元/小时(原3.9元/小时) 二类:3.8元/小时(原3.1元/小时) 三类:3.3元/小时(原2.7元/小时) 四类:2.7元/小时(原2.2元/小时) 企业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由企业另行支付。 二、 各市市区、县(市、区)现行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四、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