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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01-00253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1-08-12 00:00:00
名       称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2001]43号
关  键  词
异地调动 
内容摘要
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有关规定(试行) 
时       效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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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劳动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中央驻苏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有关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作的意见》(苏发[2000]17号) 和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 》(苏政办发[2000]154号)精神,加强职工流动过程中劳动合同的管理和衔接,建立健全 正 常有序的职工流动机制,有利我省引进优秀和紧缺人才,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加快推进全省 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职工异地调动工作,作 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职工异地调动,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城镇职工与调出、调入单位协商 一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后,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与调出单位解除劳 动关系,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迁移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户口、社会保险关系等的行为。

   二、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办理职工异地调动时,适用本 规定。? 本规定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办理职工异地调动手续:

   1.符合当地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

  2.符合随军条件的部队随军家属以及符合落户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官;

   3.夫妻两地分居的职工;

   4.父母(含在我省定居的部队离退休干部)居住地无子女的职工;

   5.在本地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地企业法人代表及其经营管理人员;

   6.城市建设、单位迁移需要成建制异地调动的人员;

   7.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15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职工办理异地调动手续时,应与调出、调入双方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由 相关单位和部门如实填写《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表》、《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 异地调动阅档调查情况表》、《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申报单》(样式略),报请县 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异地调动手续。

   五、户籍所在地无就业单位的异地就业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先到户口所在地劳 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由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江苏省 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表》调出单位栏中签署意见。用人单位凭该表和《江苏省劳动合同 制职工异地调动阅档调查情况表》、《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申报单》,报请县以 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异地调动手续。

   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职工异地调动手续。 部、省属用人单位(包括中央各部、委在江苏的单位,驻江苏部队,外省市驻江苏单位 ,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等,下同)及其他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的职工异地 调动,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七、对符合异地调动规定的职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具《江苏省劳 动合同制职工调动令》(样式略)。

   八、调出单位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具的职工工作异地调动令后,应按规定及时与职 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职工档案转递手续等。

   九、调进单位自职工报到之日起,应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7日内到当地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十、在办理职工异地调动手续时,各单位要坚持原则、严格审查,并按照规定的手续和 程序办理,严禁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

   十一、职工在异地调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依法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擅自离职的;

   2.为达到调动目的而弄虚作假的;

   3.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关内容的;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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