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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01-00258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1-08-23 00:00:00
名       称
江苏省关于加强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文       号
苏劳社劳薪[2001]26号
关  键  词
安全卫生 
内容摘要
关于加强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时       效
 
江苏省关于加强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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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资产经营公司(集团)、有关局、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苏劳社劳薪[2001]26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

   为了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切实提高我省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水平,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173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要体现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明确企业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工会组织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标准等要符合我国现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政策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三、签订集体合同既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律办事,又要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条件达到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目标,安全设施改善、安全技措经费投入、隐患治理项目、劳动条件等内容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尽可能地具体化、量化,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应重点防范的部位、环节,要有控制目标和措施,以便于操作、检查、考核和监督。

   四、集体合同应当设定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其中包括:

   1、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制定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工具,负责改进劳动安全技术和改善工业卫生

   3、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以保障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实行“三同时”,不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隐患

   4、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坚持对新工人的三级教育,换岗职工培训上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5、按照国家规定,向职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健

   6、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按期进行体检,安排适当疗养,做好职业病患者的工作安排、健康检查,落实有关医疗待遇

   7、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8、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作业超标点要及时整改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耍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及改进治理计划

   9、在制定或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应有工会组织派员参加,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

   10、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提出让职工停止作业,并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发生伤亡、急性中毒事故,企业应保护事故现场,迅速抢救受伤者,及时通过工会参与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五、各类企业特别是建筑、化工、交通、冶金、矿山等危险程度较高、职业危害严重、事故多发的企业应当主动就劳动安全卫生与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并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单项、多项或者所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

   六、集体合同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条款或单独签订的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议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和职工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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