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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省各部、委、办、厅、局、院、行、社: 不少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由于不给丧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困难或产生一些矛盾。为了解决职工的这一实际困难,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条件许可的,也可参照办理。 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