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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1987-00007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1987-12-07 00:00:00
名       称
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文       号
苏劳险[1987]25号 苏财工[87]326号
关  键  词
丧假 
内容摘要
对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处理意见,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时       效
 
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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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省各部、委、办、厅、局、院、行、社:

   不少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由于不给丧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困难或产生一些矛盾。为了解决职工的这一实际困难,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条件许可的,也可参照办理。

   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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