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中央部属驻宁单位: 为切实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确保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9号)规定,现就做好2009年度驻宁部、省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二、申报办法 三、缴费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缴费 通知
(一)参保职工名单
1、国家机关编制外使用的各类用工。
2、财政全额拨款,但未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和编制外使用的各类用工。
3、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和编制外使用的各类用工。
(二)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
职工的缴费工资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原综合补贴、职岗津贴和住房补贴五项之和。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2009年1月份调整后的标准;原综合补贴、职岗津贴仍维持原标准不变。
(三)全额拨款,但未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只申报人员基本情况,暂不申报缴费工资(网上申报时,其缴费工资填0),今后如果发生工伤,在申领工伤待遇时再详细申报其缴费工资。
由用人单位网上申报并报送有关纸质材料。
(一)登陆“江苏劳动保障网”,在“互动服务”栏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网”。
(二)在“省级网上业务大厅-远程服务窗口” 的“工伤保险”栏,输入本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申报系统。新参保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由省医保中心统一配置。
(三)进入“单位信息修改”栏,录入或者变更单位基本情况。
进入“新增人员办理”栏,录入新参保职工的基本情况。
进入“人员信息修改”栏,双击每一职工的“工资”项,录入或变更职工的缴费工资额。点击“修改”项可以变更职工其他信息。
进入“减少人员办理”栏,点击“减少”项可以注销原已参保的职工。
(四)进入“人员信息打印”栏,打印“2009年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进入“新增人员打印”栏,打印“新增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进入“减少人员打印”栏,打印“注销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五)用人单位网上申报完毕后,向省医保中心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下列资料:
1、 2008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2、2009年5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3、网上打印出的《2009年人员花名册》,若有人员增减变动,需打印出《新增人员花名册》、《注销人员花名册》。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在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批准成立的文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基本账户开户认可证;
(一)缴费标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金额:以各单位申报并经省医保中心核定的全部职工年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乘以0.3-0.5%的缴费比例。
各单位的具体缴费比例,由省医保中心根据《关于调整驻宁部省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苏劳社医管[2009]8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省医保中心确定各单位应缴费额后,通知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统筹资金上缴至指定的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在款项到帐后开具收款发票。
四、申报缴费的截止时间
各用人单位应当于6月29日前完成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含报送有关纸质材料)。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五、联系方式
省医保中心地址:南京市察哈尔路16—3号
联系人:周广云 左长建
联系电话:83347357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9-00354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9-08-11 00:00:00
名 称
关于做好2009年度驻宁部省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医管[2009]14号
关 键 词
工伤保险
内容摘要
2009年度驻宁部省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工作
时 效
关于做好2009年度驻宁部省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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