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18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家级和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及分配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13个,每市推荐1个;其中,国家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8个,从省级示范县中择优确定。
二、推荐对象及条件
符合推荐条件、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县级市和市辖区。原国家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和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示范县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条件如下: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较重,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低于50%;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成效显著,转移比重位于本市前列;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完善,以党委或政府名义出台专项文件,并落实到位;
(四)县、乡镇、村就业服务体系健全,联网设备配置到位,信息联网三级贯通,村级平台建成率(指配有专职人员)苏南不低于80%、苏中不低于65%、苏北不低于50%;
(五)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近三年没有违规违纪现象;
(六)在异地转移就业或就地就近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返乡创业等方面有创新举措,并取得突出成效,在省级以上会议或新闻媒体进行经验介绍;
(七)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常规化、精细化,定期举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招聘活动;
(八)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近三年没有发生群体性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
(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国家和省布置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各项重点工作。
三、推荐程序及安排
国家级和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按照市级推荐、省级审核、好中选优的程序确定。具体安排如下:
1.各市按照上述条件在认真选拔的基础上于5月27日前向省厅推荐1个县(市、区)并上报推荐材料;
2.省厅对各市推荐县(市、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并发文公布;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从省级示范县中确定8个县(市、区)作为国家级示范县于5月31日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四、工作要求
1.各市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示范县推荐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通过实地考察、集中评审、择优推荐程序,确保将全市领先、全省一流的县(市、区)选拔上来。
2.各市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认真贯彻《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省厅将适时再认定并公布一批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
联系单位: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农村劳动力管理科
联 系 人:薛勇、王田田
联系电话:(025)83233810、83233842
传 真:(025)83233803
电子信箱:xueyong@jshrss.gov.cn
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210008)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189号)
索 引 号
550232674/2010-00483
分 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0-05-25 00:00:00
名 称
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推荐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人社函[2010]278号
关 键 词
人力资源 转移就业 通知
内容摘要
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推荐工作的相关通知
时 效
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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