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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01-00191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1-10-30 00:00:00
名       称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
文       号
苏人通[2001]328号
关  键  词
离退休费 
内容摘要
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 
时       效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0-07-01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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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已由省政府下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实际并结合今年的职务工资正常增资等工作,一并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国办发[2001]70号文件,提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

   (一)实施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均从2001年10月1日起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2省级机关中,按苏办发[2000]12号文件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此次按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2001年10月1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此次调整后的标准计发退休费。

   (二)执行时间

   1此次调整工资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2省级党政机关中,凡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尚未结束的单位,须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结束后,方可调整工资标准。调整时间仍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从2001年10月1日起,相应调整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员、工人以及医疗卫生系统护士工资标准,调整后提高10%的工资标准详见附表一至附表五。上述单位中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也同步提高10%。

   2从2001年10月1日起,相应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及定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见附表六。

   3离休人员在这次增加离休费时,仍按我省1993年工改以来的一贯做法,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对少数未按在职人员套改的离休干部,按离休前所任职务对应的本职务平均增资额(见附表七)增加离休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此次按每人每月80元增加退休费。

   二、职务工资正常增资工作

   我省今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正常增资工作待此次调整工资标准工作基本完成后,抓紧组织实施。离退休人员同时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和其他相关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办法

   根据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对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奖金。发放标准为职工本人2001年12月所领取的国家标准工资部分(机关含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项,事业单位含职务等级工资和事业津贴2项),对不存在工资拖欠的地区也可将我省统一规定的地方性津补贴(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综合补贴3项)纳入奖金发放。2001年上半年离退休的人员,按其离退休当月工资计发奖金标准的一半发放,2001年下半年离退休的按全额发放。

   四、经费渠道

   此次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正常增资以及提高离退休费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开支。如不能及时完全兑现的,自行冲销和降低地方性津、补贴标准,以确保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工资部分按时足额发放。

   五、其他未尽事宜,仍按我省原有规定执行

   六、本文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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