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建设,做好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 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仲裁员实行聘任制。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聘任兼职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的数量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仲裁庭的仲裁员(包括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在本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中指定。 第五条 仲裁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向被聘任的仲裁员颁发聘书,聘书应有明确聘任期限等内容,仲裁员的聘期一般为2—3年。 仲裁员聘书由各级仲裁委员会制定。 第七条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确定的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受理案件后,全面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认真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仲裁案件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诉,认真查明事实; (四)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单位调阅文件、档案及询问证人,收集证据; (五)主持调解,审查申请人的撤诉请求; (六)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七)案件审理结束后,及时进行仲裁庭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文书,填写《结案审批表》; (八)宣传人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 (九)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八条 仲裁员处理人事争议案件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建立正常的仲裁员培训制度,提高仲裁员的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应定期对仲裁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仲裁员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 (一)聘期已满,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续聘的; (二)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仲裁委员会交办工作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除按第十一条规定予以解聘外,情节比较严重的,由单位或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有关规定给办理案件的仲裁员发放办案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事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5-00215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5-01-05 00:00:00
名 称
关于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
文 号
关 键 词
人事争议
内容摘要
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
时 效
关于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
点击查看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