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11]1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内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在我省参保缴费的,其个人账户转移规模仍按照苏政办发[2010]49号文规定的记账比例转移,即: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为12%,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11%,此期间的个人账户记录不作调整。
二、参保人员在两地或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符合转入现就业地条件的,由参保人员向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他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重复缴费情况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也按照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1第三条和人社部发[2010]70号文意见部分第十条规定办理。
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105. 苏人社发[2011]19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意见通知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