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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11-00708
分       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1-03-09 00:00:00
名       称
在全省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人社发[2011]99号
关  键  词
人力资源 失业 监测 通知 
内容摘要
决定将尚未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的七个市纳入失业动态重点监测范围,在全省全面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 
时       效
 
在全省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04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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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在全国开展了失业动态重点监测试点工作,通过主动掌握经济波动期监测企业岗位流失情况,采取有效的预防和调控措施,为稳定岗位和促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2009年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在全国进一步推广,监测范围进一步扩大,我省已有南京等六市开展了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充分发挥失业动态监测的决策支撑作用,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苏人社发[2011]1号)的要求,经部同意,决定将尚未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的七个市纳入失业动态重点监测范围,在全省全面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对就业、失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按要求扎实做好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要通过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企业岗位增减情况,为分析判断监测地区就业失业形势提供信息支持,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按照要求扎实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
   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总体原则是:突出重点、稳步实施、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1、监测范围。各市要确定30家重点企业进行动态监测,为保证监测数量保持不变,各市可多选一定数量的企业,以便在监测企业遇到破产关闭、外迁等情况时及时补充。
   2、监测企业选择的原则。一是科学性原则。监测企业用工要达到一定规模,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可能出现人员增减变化,如关闭破产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涉及的企业、外贸依存度较高的企业等。二是代表性原则。各市要统筹考虑本市行业分布及产业结构特点,选取在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能准确全面反映宏观政策和经济形势对本地区就业的影响,为制定本地区应对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监测工作的主要方法步骤。
   (1)确定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并形成工作实施方案;
   (2)选取并确定监测企业。
   (3)建立基础数据档案。确定监测企业后要求企业如实上报2010年底从业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作为监测期初基础数据。
   (4)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原则上按月对监测企业从业人数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监测数据于次月2日前向省厅上报。
   (5)定期上报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各市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内容包括监测期内企业从业人员的增减变化情况,减员的主要原因和类型,与经济形势的关系等,并结合本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劳动用工备案、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形成失业动态监测报告,于每月5日前向省厅上报,同时报送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有序工作机制
   1、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新纳入监测范围的常州、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泰州、宿迁等七市要尽快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确定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明确职责任务,落实专人负责。尽快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确定监测企业并建立监测企业基础数据库。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六个市,要进一步完善失业监测制度,强化监测分析工作,为探索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奠定基础。
   2、加强协调沟通,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工作,说明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争取各有关部门及企业的积极配合与支持。同时要加强对监测企业有关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各市要主动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请新纳入监测范围的七个市接到通知后尽快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以及工作实施方案和监测企业名单报省厅,第一次上报监测数据的时间另行通知。
   省厅联系人: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蒋晓蓉
  电子邮箱:
jiangxiaorong@jshrss.gov.cn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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