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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解读 (之三)
发布日期: 2011-06-2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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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开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新篇章

解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6月7日,国务院印发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将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16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这项试点的开展,将对我国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什么样的影响?这项试点有什么政策要求?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全覆盖的重要政策

  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随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新农保试点的启动实施,城镇非从业居民缺乏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问题凸显,成为我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最后一项制度缺失。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 “十二五”规划纲要、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要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据此,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 《指导意见》。今年6月1日,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了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取重大进展,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了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又开始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些制度从无到有,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重大步骤,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城镇无养老保险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是中央惠民利民的一大德政,标志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时间表

  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国务院决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从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与新农保试点同步推进,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的实施范围和推进节奏保持一致。今年两项制度试点覆盖面达到60%,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这是党和政府的重大惠民政策,是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制度建设,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步骤。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 (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试点倡导公平普惠,让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将形成职工和居民两个适应不同群体、但相互衔接的制度平台,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依法强制实施,有用人单位缴费,缴费多,待遇相应高;而居民 (包括城镇、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自愿原则,个人 (家庭)缴费,缴费较少,有政府补贴,待遇水平相对较低,是保基本、托底的制度。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政府应鼓励他们优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具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1997年我国统一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的制度模式。实践证明,这样的制度模式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兼顾公平和效率。新农保制度也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取得了好的成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在基本模式上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基本一致,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有利于调动居民参保积极性。

  筹资方式是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为每年每人100元,让收入较低的居民也能参保。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考虑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普遍高于农村居民,有多缴多得的需求,因此规定缴费标准从100元至1000元10档,比新农保多5档。统一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不分城乡,由参保人在多档中选择, “弹性”更强,有利于适应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需求。地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地方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补贴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补入口);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补出口),中央财政按此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一半。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与新农保制度相比,城镇居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不存在 “集体补助”的筹资渠道,但是 《指导意见》中保留了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的规定,作为国家提倡的辅助渠道。

  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养老金待遇是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

  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无论男女都是60周岁。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地可根据实际,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提高待遇水平,确保老年生活保障。

  坚持统筹城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农保基本政策的一致性

  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农保制度在基本原则、政策框架上是大体一致的。这主要是因为:首先,制度所覆盖的城镇居民,没有单位给他们缴费,只能依靠自己缴费和政府补贴,这与农村居民有共性,而与职工有较大差异,因此不宜采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模式;其次,社会保险法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二者基本政策大体一致,有利于制度衔接融合,将来还可以整合成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三,已有北京、重庆、浙江等地区按照这一模式开展了先行探索,得到群众认可,取得了初步实践经验。

  中央财政的补助水平和办法也与新农保一致,即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目前暂定为每月55元,中央财政按此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一半。这样,一是在中央政策层面不扩大城乡之间的差别,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补助水平和办法一致便于操作,更符合城镇化及户籍制度改革的趋势。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乡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本地适当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为居民参保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能否惠及城乡居民,经办是关键。要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分利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为城镇居民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务。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群庞大,人员分散,工作量将成倍增长,要确保经办人员编制到位,工作场地、信息网络、办公设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要充分利用金融机构在基层的网点,为农民和城镇居民参保和领取待遇服务。

  整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比对,实现参保人参保和享受待遇的 “唯一性”,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确认参保人户籍、年龄、生存等信息。

  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确保基金安全

  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财政部、人社部已经印发了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区,可参照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管理层次上,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为单位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要尽快提高管理层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