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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庭徽和仲裁员胸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庭徽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活动的标识,庭徽需要量应当根据仲裁庭、调解庭以及巡回仲裁庭的数量确定。省厅将根据各市申领庭徽数量统一制作发放。请各市于2011年10月15日前将仲裁庭庭徽需求情况表(附后)报送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联系人:樊非雨,电话:02583338140。
二、胸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省厅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证书的发放情况进行发放。
附件(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庭徽和仲裁员胸徽的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