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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12日
你局关于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皋人社〔2013〕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1)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我省自2010年1月1日起已全面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你局请示中提及的个别参保人员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并在两地重复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的情况,应当依照国家上述规定进行清理。请做好与该同志重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