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 近年来,我省连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进一步改善,但一些“黑中介”坑害求职者等违法侵权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既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正常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 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4〕2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工商局决定自2014年2月17日至3月21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目标与任务 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用工监管,严厉打击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专项行动,有效净化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体系,为促进更加充分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行为,依法严惩“黑中介”、“黑工厂”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中保持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做到“三个不放过”:即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区域 此次专项行动处于春节后企业大量招工和农民工大量外出务工的高峰时期,职业中介和招用工行为均较为活跃。根据这一时段各地人力资源市场特点,清理整顿的重点对象主要是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劳务派遣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人力资源市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节后需要大量招工的劳动密集型等用人单位。重点区域主要是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汽车站、火车站等流动人口集散地;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小商品市场、专业化市场、商业一条街等工商企业密集区。 三、专项行动的内容和措施 (一)依法取缔黑中介,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以职业中介为幌子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以暴力等手段胁迫劳动者接受其职业中介,非法组织、介绍外国人在国内就业的组织、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打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和出入境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加强职业中介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对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台帐,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虽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介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特别是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培训业务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规范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就业权利。加大对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过程的监管,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招用童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强迫劳动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不法分子恶意组织人员“打假工”和“骗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切实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劳务派遣监管,防止滥用劳务派遣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对利用部分用人单位春节后招工不足,招收大量在校学生派遣至用工单位顶岗实习,并从中牟取利益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重点检查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招用并派遣童工,通过克扣工资、社保费等手段充抵招聘费用、牟利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并作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健全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等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应及时建立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工作步骤和具体任务,及时做好专项行动的部署工作。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的指导、调度和督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二)扩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抓住春节后农民工集中返城就业和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援助活动的契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流动人口集散地和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通过悬挂标语和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方式,普及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宣传全省联动的举报投诉渠道,引导劳动者辨别求职陷阱、掌握维权途径。要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宣传专项行动所取得的成效,对典型案件和严重违法案件,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予以曝光。 (三)注重实效,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各地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执法责任,务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组成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组,统一行动,分工协作,对重点对象和重点区域开展实地检查和整治。要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形成良好工作合力,切实加大对“黑中介”和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发挥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作用,做到违法案件快立、快查、快处,确保查处效果。要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时研究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四)健全机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机制。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加强对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中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分析研究,从政策引导、市场培育、公共服务和执法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完善长效管理措施。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机制作用,全面动态地掌握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守法诚信档案,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五、认真做好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一)各省辖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请于2014年2月21日前报省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监察总队)。 (二)各省辖市专项行动书面总结材料和统计报表请于2014年3月25日前报省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省劳动监察总队 联 系 人:高辉原 张永兵 联系电话:025-83271787 传 真:025-83271781 邮 箱:Gaohuiyuan@jshrss.gov.cn 附件: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 苏 省 公 安 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2月11日
附件下载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xls
索 引 号
550232674/2014-00366
分 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4-02-11 00:00:00
名 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 号
苏人社明电[2014]5号
关 键 词
内容摘要
关于开展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时 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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