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我省劳动者在城乡、区域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障权益都可以延续累加。为便于广大城乡劳动者了解这一新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负责同志就此进行了解读:
从今年7月起居保与企保可以跨制度衔接
2009年和2010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出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了参保人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流动转移接续的问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各类人员在城乡间的流动规模不断扩大,目前我省进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已达到1000万人左右,他们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阶段,可能会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为此,今年2月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日前我省人社厅、财政厅出台了《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这填补了制度间衔接政策的空白,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搭建起了统一的连接桥梁,从制度上、政策上消除了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障碍,对于更好地实现广大劳动者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项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跨制度衔接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只有参加了两种制度才能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劳动者既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在达到条件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劳动者如果只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只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则不存在办理两项制度衔接的问题。此外,已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只有达到规定时点才能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加了两项制度的参保人员,只有在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只有符合条件才能办理相应的转入手续。参保人员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双向衔接的条件是,只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才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者延长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申请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双向合并但缴费年限只能单向合并
个人账户是两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共同点,主要来源于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但参保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手续时,缴费年限只能单向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参保人员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是因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缴费标准差异很大,如果采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会导致低缴费换取高额待遇的不合理情况;如果采取按缴费额度折算的办法,会出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而按照对等原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会出现缴费一年折算为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这也是不恰当的。
早选择、多缴费、长缴费才能享受较高待遇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是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不同的人群。相对而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于缴费水平高,待遇相应也高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目前,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已达到2200多元,而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9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最高的地区在540元左右。
虽然城乡养老保险可以跨制度衔接,但城乡收入相对较多的居民如果要享受相对较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早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是因为:一是《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都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折算或合并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是全国统一的政策规定,而缴费年限的长短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计发直接相关;二是国家和省都严禁通过向前补缴的方式增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就是参保人员如果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只能通过延长缴费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这样才能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三是国家和省对灵活就业人员并没有明确界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也是目前城乡居民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唯一通道。
同时,无论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并从待遇计发上鼓励多缴费、长缴费。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多缴费、长缴费可以积累更多的个人账户,而且多缴费本人的指数化平均工资相对也高,这样将来计算待遇时基础养老金也高、个人账户养老金也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也高。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多缴费、长缴费同样也可以积累更多的个人账户,这样将来可以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而且缴费满15年的每超过一年还可以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重复参保的退还重复时段的居保缴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两项覆盖对象完全不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不应该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缴费。但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对参保缴费的时间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难以完全避免。考虑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出发,在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将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如果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并将重复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较高的企保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具有唯一性,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份待遇。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继续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经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