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前我省已进入盛夏季节,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期间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夏季高温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情况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超时加班行为。各地要结合近期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积极组织和抽调执法力量,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建筑施工等企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要督促企业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依法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发现企业存在每天加点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加点超过36小时、每周不能保证休息一天、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特殊工时,以及不依法建立考勤制度、拖欠克扣加班工资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立案调查,依法督促整改到位,对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加班加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二、落实高温天气作业缩短工时等劳动保护措施,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通过开展各类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活动,督促企业遵守有关高温天气作业的工作时间规定。要引导企业积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日最高气温分别达到35℃、37℃、40℃以上时,依法缩短工作时间,积极采取轮换作业、适当增加休息时间,以及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身体健康。要引导企业积极落实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现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以及以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奖金的,要及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强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认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加强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较集中的服装、电子、玩具、食品等加工制造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心健康。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不依法建立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以及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夜班劳动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纠正;对造成损害女职工、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等危害后果的,要从重从快惩处。要高度重视顶岗实习学生和暑期打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名为提供实习和勤工助学岗位,实为招工用工、特别是招收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其中存在使用童工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予以严厉处罚。 四、加强重点领域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排查,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坚持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密切关注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纠纷。要将经营困难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搬迁停产企业列为基层网格的监管重点,不定期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预警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矛盾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化解和应急措施。对开发区、工业园区较为集中的机械、冶金、铸造、电子、食品等加工制造企业,建筑、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室外露天作业的施工企业,以及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保安保洁等服务企业,要开展一次以工资工时情况和社会保险参保情况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排查活动,以进一步增强对本地区劳动关系运行状况的把握,切实防止发生因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5日
索 引 号
550232674/2014-00386
分 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4-08-05 00:00:00
名 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夏季高温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文 号
苏人社发[2014]240号
关 键 词
内容摘要
关于加强夏季高温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时 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夏季高温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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